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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遠市環境保護局關于印發《清遠市“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工作方案》的通知發表時間:2018-03-30 17:45 各縣(市、區)人民政府,各有關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清遠市“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工作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清遠市“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工作方案
清遠市環境保護局 2018年2月14日
附件: 清遠市“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 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廣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廣東省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及分工方案>的通知》(粵辦函﹝2017﹞471號)、《清遠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清遠市大氣污染防治強化措施責任制實施方案的通知》(清府辦函〔2017〕197號)的有關部署,推進我市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切實做好“小散亂污”企業整治工作,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整治要求 各縣(市、區)政府是“小散亂污”企業綜合整治的實施主體,摸清底數、分類施治、嚴守節點、按期完成。市直各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各負其責、密切配合、協調聯動,指導各縣(市、區)開展整治工作,大力推進整治力度。各級各部門要充分發揮廣大干部群眾的積極性,強化社會監督、輿論監督、群眾監督,切實解決“小散亂污”問題,依法關停取締徹底到位,建立長效機制,堅決杜絕反彈。 二、主要目標 各縣(市、區)要按照“關停取締一批、整治提升一批、搬遷整合一批”的原則,對本轄區排查出的“小散亂污”企業逐一完成整治,已關停和納入關停取締的企業一律按照“兩斷三清”標準,嚴格關停取締;納入整治改造的企業一律責令停產,限期整治;納入整合搬遷的企業一律要科學規劃,限期整合搬遷。2018年7月底前,全市“小散亂污”企業整治基本完成。 三、整治類別、范圍及區域 (一)類別:主要包括但不限于有色熔煉加工、橡膠生產、制革、化工、陶瓷燒制、鑄造、絲網加工、軋鋼、耐火材料、炭素生產、石灰窯、磚瓦窯、水泥粉磨站、廢塑料、石材加工以及涉及涂料、油墨、膠粘劑、有機溶劑等使用的印刷、家具等小型制造加工企業。 (二)范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污染物排放不達標,以及用地、環保、工商、質監等手續不齊全的“小散亂污”企業。 (三)區域:清遠市全市域(包含清城區、清新區、英德市、佛岡縣、連州市、連南縣、連山縣、陽山縣)。 四、整治措施 (一)制定科學合理的行動實施方案 2018年3月底前,各縣(市、區)政府結合實際,根據本方案要求,認真安排部署,制定具體“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方案。 (二)建立“小散亂污”企業整治清單 各縣(市、區)政府及各有關單位應充分發揮環境監管網格作用,以鄉鎮(村、居委)為單元,組織開展拉網式排查,對轄區范圍內的企業進行全面排查,摸清轄區范圍內的“小散亂污”企業,建立企業整治清單,實施企業分類整治、動態管理機制?!靶∩y污”企業整治清單須包括2016年環境違法違規建設項目清理整頓中列為淘汰關閉而未關閉的企業,以及省大氣和水污染專項督查組檢查發現存在環境問題的企業。2018年4月底前,各縣(市、區)政府向市政府報送“小散亂污”企業整治清單(附件3)。做到不滿報、不虛報、不亂報。 (三)全面開展清理整治行動 1.關停取締類。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布局規劃,應辦而未辦理發改、規劃、工商、環保、國土、質監、安監等行政許可、審批、登記相關手續或無污染防治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治理無望的已關停和納入關停的“小散亂污”企業,2018年7月底前,一律按照“兩斷三清”(即斷水、斷電、清除設備、清除原料、清除產品)標準依法予以取締,并且禁止在全市范圍內異地轉移。 2.整治改造類。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安裝污染治理設施、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小散亂污”企業,各地要科學全面分析企業的生產工藝、結構特點、裝備、產能,對上述企業通過限期整治,按照可持續清潔生產的要求,督促企業在裝備工藝、污染治理等方面提升改造,實現穩定達標排放,并責令上述企業開展整治和提升改造,2018年7月底前完成整治改造。逾期未完成整治改造任務的,予以關停取締。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但涉及民生,不能停產的企業,依法依規啟動按日計罰程序,嚴格實行全過程連續性懲罰。 3.整合搬遷類。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不符合當地產業布局規劃、未進駐工業園區的規模以下以及長期污染環境的企業,經過整合可以達到相關管理要求、符合產業政策的,各縣(市、區)政府要科學規劃,組織對上述企業實施整合搬遷,進駐相應的工業園區,發展規?;F代化產業。同時各縣(市、區)政府要于規定期限內責令上述企業停產,并逐步推進原有廠區拆遷工作。 五、工作部署 (一)動員部署階段 按照省政府的工作部署,結合我市實際情況,2018年2月,市政府成立“小散亂污”整治清理行動工作領導小組(附件1),制定工作方案,完成動員部署工作。2018年3月,各縣(市、區)政府相應成立“小散亂污”整治清理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制定本地區行動方案。完成動員部署工作。 (二)摸底排查階段 2018年4月底前,各縣(市、區)政府組織鄉鎮和相關單位,對轄區內的“小散亂污”企業進行“地毯式”調查摸底,徹底查清數量規模、行業、類別等情況,登記造冊,分門別類建立整治臺賬,制定整治措施,明確整治時限、責任單位以及責任人(附件2、3)。 (三)清理整治階段 各縣(市、區)政府依據排查摸底情況指導企業開展整改,按照“整頓規范一批、搬遷整合一批、關停取締一批”的要求,確保整治效果。市“小散亂污”整治清理行動工作領導小組對整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整治行動中,對新發現而未被列入整治臺賬的“小散亂污”企業一并依法進行整治取締。 (四)鞏固提升階段 建立長效監管機制,對非法“小散亂污”企業發現一家、查處一家,建立每半年“回頭看”機制,嚴格落實網格化監管,夯實責任,嚴防小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 六、職責分工 (一)各縣(市、區)政府負責“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的工作落實。 (二)市政府督查室負責督促“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檢查工作落實。 (三)發改部門負責對企業生產內容、生產裝備、產能等要素進行審核查,嚴格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關要求,開展落后產能、工藝和設備等淘汰工作。做好對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產業布局規劃和過剩產能的企業的核查、整治、關停、取締工作。 (四)經信部門負責對“小散亂污”企業的生產裝備、產能等要素進行核查,嚴格按照國家《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有關要求,開展對企業落后產能、工藝和設備等淘汰的工作。 (五)環保部門負責查處企業無環保手續、環保手續不齊全、未落實建設項目三同時制度、超標、超總量排污等環境違法行為。
(六)公安部門負責環境違法行為行政拘留和環境污染犯罪案件的立案偵查;參與納入關停取締企業的聯合執法行為,阻止危害社會秩序行為。 (七)國土部門負責查處企業涉及非法占用土地或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行為。 (八)工商部門負責查處未取得營業執照從事無須許可的一般性經營活動的企業。 (九)質監部門負責查處企業涉及沒有生產許可證、強制認證手續的違法行為。 (十)財政部門負責“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的經費支出。 (十一)供電部門配合行政執法部門做好“小散亂污”企業的停電工作,在接到正式的書面協助執行文件或政府部門作出的行政決定書后,供電部門應予以協助。 (十二)水務部門配合執法部門督促“小散亂污”企業現場停水,并對企業設備加封加鎖,杜絕跨區域供水。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組織協調。 市政府成立“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由市長任組長,分管副市長任副組長,各有關單位的主要負責同志和市公安局的分管負責同志為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負責清理整治行動方案的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各縣(市、區)要成立相應的組織機構,組織相關部門開展“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 (二)建立制度,扎實推進。 清理整治行動期間,建立相關工作制度:一是網格化監管負責制。按照“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全面覆蓋、責任到人”的工作原則,進一步完善網格化環境監管體系,將環境監管職責具體落實到鎮(街)、村(居),實現全方位、無縫隙推進,層層落實工作責任。二是定期調度制度。各縣(市、區)政府組織推進工作,定期召集各級部門研究轄區內工作進度和問題,負責清理整治行動的推進實施,確保任務目標全面完成。三是定期匯報制度。各縣(市、區)政府確保各項任務落實到位,3月份開始每月28號前向行動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上報當月工作開展情況,直至清理整治階段工作完成,遇緊急情況隨時匯報。 (三)加強督導,責任追究。 各級各部門按照方案要求開展“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嚴格把握時間節點、倒排時間表,加強督導檢查力度,及時協調解決存在的問題,對應查未查、隱瞞問題的,要及時糾正,督促整改,確保目標任務完成。我市將適時組織督導檢查,結合各階段任務要求和各部門完成情況進行調度,對工作不力、進度緩慢、瞞報、漏報的,向全市通報,約談當地政府。 (四)加強宣傳,營造氛圍。 各級各部門要充分利用多種傳媒和多種形式,大力開展宣傳,充分調動群眾參與清理整治工作的積極性,要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輿論監督作用,暢通群眾舉報渠道,接受群眾監督,對清理取締工作公開曝光,形成嚴厲打擊“小散亂污”企業的高壓態勢。 (五)健全機制,長效監管。 針對“小散亂污”企業規模小,流動性強,具有快速恢復生產經營,難于管理的特點,建立健全環境保護的長效機制,嚴格落實網格化監管,夯實責任,嚴防小散亂污企業死灰復燃。各級各有關部門要把環境監管責任細化到人,建立常態化的巡查機制,對非法“小散亂污”企業發現一家、查處一家,建立每半年“回頭看”機制,鞏固清理整治行動成果。 八、附則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為3年。
附件:1.清遠市“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工作 領導小組; 2.清遠市“小散亂污”監管企業信息登記表。 3.清遠市“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頓清單。 附件1
清遠市“小散亂污”企業清理整治行動工作領導小組
組長: 郭 鋒 市長 副組長:彭裕殿 副市長 成員: 邱澤軍 清城區區長 張仁建 清新區區長 肖勇科 英德市市長 江紹勇 連州市市長 余愛國 佛岡縣縣長 馮紅云 連山壯族瑤族自治縣縣長 唐金文 連南瑤族自治縣縣長 廖敬華 陽山縣縣長 劉 剛 市政府督查室主任 蔡旭東 市發展改革局局長 劉 軍 市經濟和信息化局黨組書記 李 鵬 市公安局副局長 朱昭斌 市財政局副局長 林丹雄 市環境保護局局長 劉新明 市工商局局長 黎建華 市質監局局長 楊蔚寧 市國土資源局局長 陳松波 市供電局局長 王燦明 市水務局局長 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市環境保護局,辦公室主任由林丹雄同志兼任,副主任由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主要領導擔任。辦公室負責清理整治行動方案的制定、組織、協調等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