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工作程序)》的通知
粵環發〔2020〕5號
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局:
為貫徹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規范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工作,現予印發《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工作程序》,請遵照執行。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
2020年10月30日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工作程序
為規范固體廢物(本程序中所提固體廢物均不包括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管理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廣東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工作程序。
一、工作職責
(一)省生態環境廳負責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貯存、處置行政許可和固體廢物跨省轉移利用備案工作。
(二)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對移入貯存、處置固體廢物單位能力的核查。
(三)各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負責轄區內固體廢物轉移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二、工作范圍
(一)省內固體廢物轉移至省外貯存、處置的審批;
(二)省外固體廢物轉移入省內貯存、處置的審查意見;
(三)省內固體廢物轉移至省外利用的備案。
三、工作程序
(一)固體廢物轉移至省外貯存、處置
1.轉移固體廢物至省外貯存、處置前,申報單位應如實填報《廣東省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向省生態環境廳提出申請。并提供以下材料(一式兩份):
(1)固體廢物轉移貯存、處置合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固體廢物接受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固體廢物轉移單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轉移固體廢物的單位應自行提出申請,法定代表人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提出申請的,可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請,委托人對其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授權委托書應當具體載明下列事項:
(1)代理人的簡要情況,包括姓名、性別、職務、電話,并提供身份證復印件;
(2)委托事項及權限,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
(3)委托代理起止日期;
(4)委托人及代理人簽字(章)。
3.省生態環境廳接到申請后,在5個工作日內一次告知申請人申請材料是否正確齊備,材料正確齊備應予以受理。
4.省生態環境廳在受理申請材料后應商經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同意,必要時征詢固體廢物移出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后,在受理申請材料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移出貯存、處置的決定;行政許可決定書抄送固體廢物接受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和固體廢物移出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5.經同意移出的固體廢物轉移單位應向省生態環境廳領取同意固體廢物跨省轉移貯存、處置決定書,并按照計劃轉移貯存、處置固體廢物。轉移固體廢物的單位在實施轉移前應登錄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報告轉移固體廢物種類、數量、時間等情況。
圖1 固體廢物轉移至省外貯存、處置流程圖
(二)固體廢物轉移入省內貯存、處置
1.固體廢物轉移入省內貯存、處置,審核下列材料(一份):
(1)固體廢物轉移貯存、處置申請表;
(2)固體廢物轉移貯存、處置合同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3)轉移固體廢物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加蓋單位公章)。
2.省生態環境廳在接到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商請移出意見和相關材料后,在5個工作日內征求接受地所在地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意見,地級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省生態環境廳。省生態環境廳在10個工作日內做出同意或不同意的決定,書面答復移出地省級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并將審查意見抄送接受地級以上市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圖2 固體廢物轉移入省內貯存、處置流程圖
(三)固體廢物轉移至省外利用
轉移固體廢物至省外利用的,應當在實際轉移前將固體廢物轉移計劃、利用合同、接受單位營業執照上傳至廣東省固體廢物環境監管信息平臺備案。
四、標準文書
《廣東省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見附表)。
五、附則
本程序自印發之日起執行,有效期五年。
附表:《廣東省固體廢物(不包括危險廢物)跨省轉移申請表》.doc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廣東省生態環境廳辦公室 2020年10月30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