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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建設過程中如何界定是否屬于重大變更?發表時間:2019-02-28 11:40 企業在建設過程中,難免會產生一些與環評不相符的變動情況,很多企業都很頭疼,判斷不了是否屬于重大變更,重新做環評,手續復雜,不做環評,又擔心違反法律法規。 環辦[2015]52號文:根據《環境影響評價法》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有關規定,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屬于重大變動的應當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但是對于已經驗收了而又產生了不屬于重大變更的,應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后評價。 《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管理辦法(試行)》規定: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后評價工作,根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環境影響后評價,是指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的建設項目在通過環境保護設施竣工驗收且穩定運行一定時期后,對其實際產生的環境影響以及污染防治、生態保護和風險防范措施的有效性進行跟蹤監測和驗證評價,并提出補救方案或者改進措施,提高環境影響評價有效性的方法與制度。 第三條 下列建設項目運行過程中產生不符合經審批的環境影響報告書情形的,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 (一)水利、水電、采掘、港口、鐵路行業中實際環境影響程度和范圍較大,且主要環境影響在項目建成運行一定時期后逐步顯現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行業中穿越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的建設項目; (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業中有重大環境風險,建設地點敏感,且持續排放重金屬或者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的建設項目; (三)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認為應當開展環境影響后評價的其他建設項目。 另可參考: 關于加強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環評管理的通知 蘇環辦﹝2015﹞256號 各市、縣(市、區)環保局: 根據《關于印發環評管理中部分行業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的通知》(環辦﹝2015﹞52號)要求,為進一步加強全省建設項目重大變動環評管理,現提出有關要求如下: 一、建設項目的性質、規模、地點、生產工藝和環境保護措施五個因素中的一項或一項以上發生重大變動,且可能導致環境影響顯著變化(特別是不利環境影響加重)的,界定為重大變動。 二、建設項目存在重大變動的,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有審批權限重新報批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原審批部門不再受理此類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修編材料。 三、建設項目存在變動但不屬于重大變動的,納入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管理。 建設項目在開展竣工環境保護監測(調查)時,建設單位應當向驗收監測(調查)單位提供《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列出建設項目變動內容清單,逐條分析變動內容環境影響,明確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結論。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結論負責。 驗收監測(調查)單位應當將《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作為開展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調查)的依據之一,對建設項目變動情況及環境影響進行核實,在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中設專章表述,并將建設單位提供的《建設項目變動環境影響分析》作為驗收監測(調查)報告(表)的附件。 四、水電等九個行業建設項目的重大變動參照環辦﹝2015﹞52號文附件清單進行認定。九個行業以外的其他工業類、生態類建設項目的重大變動參照本通知附件清單進行認定。 附件:其他工業類、生態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試行) 江蘇省環境保護廳 2015年10月25日 (此件公開發布)
附件 其他工業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性質: 1.主要產品品種發生變化(變少的除外)。 規模: 2.生產能力增加30%及以上。 3.配套的倉儲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或其他環境風險大的物品)總儲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4.新增生產裝置,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生產裝置規模增加30%及以上,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地點: 5.項目重新選址。 6.在原廠址內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或生產裝置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增加。 7.防護距離邊界發生變化并新增了敏感點。 8.廠外管線路由調整,穿越新的環境敏感區;在現有環境敏感區內路由發生變動且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顯著增大。 生產工藝: 9.主要生產裝置類型、主要原輔材料類型、主要燃料類型、以及其他生產工藝和技術調整且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10.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規模、處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調整,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圍或強度增加;其他可能導致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增大的環保措施變動。
其他生態類建設項目重大變動清單 (試行) 性質: 1.主要功能發生變化;主要開發任務發生變化。 規模: 2.主要線路長度增加30%及以上。 3.設計運營能力增加30%及以上。 4.占地總面積(含陸域面積、水域面積等)增加30%及以上。 5.配套的倉儲設施(儲存危險化學品或其他環境風險大的物品)總儲存容量增加30%及以上。 6.新增主要設備設施,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原有主要設備設施規模增加30%及以上,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增加。 地點: 7.項目重新選址。 8.在原址附近調整(包括總平面布置或生產裝置發生變化)導致不利環境影響顯著增加。 9.線路橫向位移超出200米的長度累計達到原線路長度的30%及以上。 10.位置或管線調整使得評價范圍內出現新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和要求更高的環境功能區;位置或管線調整使得評價范圍內出現新的環境敏感點。 生產工藝: 11.施工、運營方案發生變化,直接涉及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集中飲用水水源保護區等環境敏感區,且導致生態環境不利影響顯著增加。 環境保護措施: 12.施工期或運營期污染防治措施的工藝、規模、處置去向、排放形式等調整,導致新增污染因子或污染物排放量、范圍或強度增加;施工期或運營期主要生態保護措施調整,導致生態環境不利影響顯著增加;其他可能導致環境影響或環境風險增大的環保措施變動。 |